科发人任字〔2010〕55号
上海分院:
经研究,决定:
江绵恒同志任上海分院院长(兼);
朱志远同志任上海分院常务副院长(正局级,法定代表人,任期5年);
王建宇、张旭同志任上海分院副院长(任期5年);
免去华仁长同志上海分院常务副院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保留正局级待遇)。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