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分院:
经研究,决定:
丁奎玲同志任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所长(任期5年);
马大为、唐勇、沈兆雷同志任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副所长(任期5年);
免去姜标同志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所长职务(保留正局级待遇)。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