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院:
经研究,决定: 薛勇彪同志任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所长(任期5年);
宋秋生、马七军、杨维才、张永清同志任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副所长(任期5年);
免去袁萍、朱桢同志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副所长职务(保留副局级待遇);
免去陈永强、张爱民同志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副所长职务。
二○○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