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人任字〔2007〕18号
北京分院: 经研究,决定: 姚檀栋同志任青藏高原研究所所长(任期5年); 高星同志任青藏高原研究所副所长(兼,任期5年); 免去刘小汉同志青藏高原研究所副所长职务。
中国科学院 二○○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