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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职工伤残优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9-22|撰稿: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放大 缩小

  人教字〔200819 

院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院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享受伤残优抚待遇,依据《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伤残优抚相关政策规定,针对各地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结合我院实际,现将伤残优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院属各事业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院属各转制单位转制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且已在事业单位评定伤残等级的人员。 

  二、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 

  按照社会保障属地化原则,各单位应按规定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同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委托地方办理我院职工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已参加地区工伤保险的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以及暂未参加地区工伤保险的单位,伤残人员的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对应表》直接对应,也可视具体情况由地方重新认定。 

  三、伤残优抚待遇 

  对已参加地区工伤保险的单位,参保前已认定伤残等级的人员,执行伤残保健金,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列支;参保后发生的工伤,伤残人员优抚待遇执行当地工伤保险待遇,经费由社保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地区工伤保险的单位,伤残人员优抚待遇所需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列支。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发生的工伤,伤残人员优抚待遇参照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认定伤残等级的人员,执行伤残保健金。 

  四、伤残保健金标准 

  伤残保健金标准随民政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按照民政部发布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20%执行。请各单位定期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自行调整伤残保健金标准,院有关部门将不再另行发文。 

  伤残保健金标准已经按照地方或国家伤残抚恤补助标准执行的单位,可以继续执行,也可以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人员的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伤人员伤残优抚工作,妥善处理新、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衔接问题,为新发生工伤人员办理参保后伤残认定申请手续,及时将伤残人员情况报院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转发<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干字230号)同时废止。 

      OO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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