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人任字〔2008〕74号
北京分院: 经研究,决定: 王建国同志任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所长(任期5年); 蔡榕、韩有清同志任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副所长(任期5年); 免去孙玉罕同志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所长职务; 免去吴东同志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副所长职务。
中国科学院二○○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