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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清理规范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9-22|撰稿: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放大 缩小】

  科发人教函字〔2011〕16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我院清理规范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1、退休人员补贴应执行的地方标准 

  所在地区地方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是指:在省会城市的单位可执行所在城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非省会地区执行所在地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研究所下属单位(部门)在异地的,执行下属单位(部门)所在地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未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也未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的地区,暂时执行原有院内政策。 

  退休人员原执行省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如所在城市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高于省政府规定标准,可进行调整。 

  2、实际执行水平高于现标准情况的处理 

  个别人员存在津补贴实际发放水平高于执行标准的情况,超过标准的部分暂时予以保留,待今后国家调整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时逐步予以冲销。保留部分统一项目名称为“2010年保留补贴”,归入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范围。 

  3、退休前参加工作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 

  原则上按离休人员补贴最低标准执行。若相应级别退休人员补贴标准高于离休人员最低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4、“退养”人员、1955年以前入伍的老女兵 

  经院批准办理“退养”的人员、“1955年以前入伍的老女兵”参照退职人员标准执行。 

  5、“双肩挑”人员 

  退休前担任过不同系列职务职级的“双肩挑”人员,原则上按照退休时批准的计发退休费的职务职级执行相应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退休时或退休后本人确认已选择过职务职级执行系列的,不变更执行系列;未选择过的,允许本人选择一次确认相应执行系列,确认后执行系列不再变更。 

  6、“离岗安置”及内退人员 

  在国家实行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前,可参照同职务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也可按离岗安置时与单位约定执行。 

  7、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 

  经国家批准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参照所在地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8、规范项目名称及分类 

  规范后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在ARP系统中统一项目名称为“退休补贴”,归类到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范围。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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