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人字〔2020〕59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
2020年9月11日
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发党字〔2019〕15号)精神,做好西部地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引导青年人才扎根西部,更好地支撑服务西部地区的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优化“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西部之光”)的组织实施,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共中央组织部指导下,由中国科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西部之光”,各相关分院负责组织本地区“西部之光”资助项目的遴选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西部之光”资助范围覆盖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十二12个省(市、自治区)的院属单位、与地方共建单位,以及部分地方高校、科研机构等。
第四条 “西部之光”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一)“西部青年学者”项目,重点支持热爱科技,正在西部地区创新创业,并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旨在培养造就新一代西部地区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西部交叉团队”重点实验室专项(以下简称“交叉团队”),重点支持西部地区依托院属单位的国家(院)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骨干与中东部地区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人才开展深度合作与交流,旨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及创新链不同类型科技人才优势互补,培养造就优势突出、梯队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遴选程序
第五条 “西部青年学者”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具有爱国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发展潜质和团队组织能力,科研方向应与研究所“一三五”规划相结合,符合研究所或本单位重点学科布局和发展方向。
(三)应为西部地区院内单位在编职工,且在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四)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且在西部地区研究所已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
第六条 “交叉团队”基本条件
(一)团队应由不少于5位不同单位、优势互补的优秀中青年人才组成;团队成员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具有爱国奉献精神。
(二)团队负责人应为西部地区依托院属单位的国家(院)重点实验室在编职工,且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业务能力和团队组织能力突出,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
(三)团队成员应以青年骨干为主,其中来自团队负责人所在国家(院)重点实验室的不少于2位,来自中东部地区外单位的不少于2位。
(四)团队应具有清晰的研究目标和工作计划,聚焦西部研究所特色研究方向或面向西部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拟开展的交叉合作研究互补性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好的可持续性。
第七条 遴选程序和要求
(一)“西部青年学者”由用人单位择优推荐至所在分院,各分院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其中评审专家组应不少于9位(主要从院人才项目评审专家库中产生),并将遴选推荐结果报人事局审核,由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交叉团队”由用人单位组织推荐,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会同人事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其中评审专家组应不少于9位(主要从院人才项目评审专家库中产生),遴选推荐结果由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推荐的青年学者和交叉团队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和团队建设需要,应聚焦特色学科、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符合人才队伍建设需求。
第三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八条 支持院内“西部青年学者”经费50-100万元,具体由评审专家组根据申请人拟开展工作的实际提出支持经费建议,最高支持额度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支持总人数的1/3;支持“交叉团队”经费200万元。对于全额支持的院外“西部青年学者”,院支持经费2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小型仪器购置、人员费用和访问交流。
第九条 凡与相关省(区)市签订了“西部之光”人才计划项目合作协议的,均按协议约定的资助经费额度继续支持地方青年学者。
第十条 院按资助有关项目总经费的1%核拨管理费(不超过20万元)到相关分院,管理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所有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须严格按要求推荐年度申请人,并做好项目申报统筹规划,遵守院级人才项目不重复推荐和支持原则,避免重复申报。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 “西部之光”项目执行期均为3年(从获得院拨款支持年度算起),经费按年度预算下拨。入选者在项目执行期间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取酬。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与入选者签订《中国科学院人才计划管理协议》,负责入选者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执行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需及时报分院或人事局,并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入选者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院将追究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并收回院资助的全部经费。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在全院进行通报,并调减或暂停对该单位的支持。
第十六条 执行期结束后,各分院组织对入选者进行终期评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终期评估的入选者,用人单位需及时向分院、人事局提出延期评估申请,延期评估时间不超过一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报人事局审定。院对不合格者将视情况追还支持经费。“交叉团队”评估由前沿局负责组织,对评估成绩排在前20%的“交叉团队”将给予一期延续支持。
第十七条 入选者在项目执行期间调离者,须停拨资助经费,未经院批准已下拨经费不得挪用和转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科发人字〔2015〕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