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科教事业的发展,鼓励全院科研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稳步提高我院高等教育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院设立“中国科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院教育教学成果奖”)。为做好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 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教学成果系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转变、专业结构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体系创新、教材编著、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改进等方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在教学工作组织、教学能力培养、教学管理方式改革、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教学信息化等方面提升教学管理水平的成果。
第三条 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实践检验并取得成效,在国内或院内处于领先或先进水平。
第四条 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院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当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院有关地域或学科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当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第五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对象为在我院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三、申 报
第六条 院属大学各院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其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岗位教师和研究生导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两个及以上集体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集体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申请院教育教学成果奖,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中国科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提交教育教学成果报告、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评 审
第九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第十条 评选工作每4年进行1次,每次评选出不超过40项教学成果奖。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不超过8项(特等奖不超过2项,可空缺),二等奖不超过32项。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分别负责各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各自校部院系的初选工作。初评选程序由学校各自制定,初选过程应坚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院成立中国科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院评委会成员由院内外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50%。其主要职责为:
1. 教学成果奖的终审;
2. 对有异议的教学成果进行复议、终评;
3. 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评选结果由前沿科学与教育局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
五、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质量,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维护科学道德,前沿科学与教育局在院评委会评审后将院教育教学成果奖拟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教育教学成果存在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前沿科学与教育局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前沿科学与教育局负责处理异议。对有异议的教育教学成果,将提交院评委会主任及相关评委进行复议。自异议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的教育教学成果,将不列入呈报院长办公会的院教育教学成果奖拟入选名单。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由院批准公布获奖名单,并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对已批准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消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科发教字〔2008〕01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