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中国科学院
无标题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规章>高等教育>院相关政策
高等教育
院相关政策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科发前字〔2016〕12号)
发布时间: 2016-06-24|放大 缩小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科发前字〔2016〕12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院2003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科发人教字〔2003〕34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

  2016年2月1日

 

  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科学院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博士研究生开展原创性的科学研究工作,决定开展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院优博)评选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优博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年度,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国科大)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至三个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

  第四条 院优博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选出的院优博数量一般不超过100篇。

  第五条 院优博评选标准为: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对该学科的科学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3. 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同类领域的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领域的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4.论文符合各学科的学术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能突出反映论文作者学风严谨、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 对于涉及博士学位论文核心内容的学术成果,应同时有国科大或中国科大的署名。

  第六条 院优博的评选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以下简称院前沿局)负责总体管理,国科大和中国科大分别负责由其授予博士学位者的院优博的等额初选工作。

  第七条 院前沿局根据参评年度,国科大和中国科大所授博士学位者的规模比例,为两所大学分配院优博名额。

  第八条 国科大和中国科大应制定本校院优博的评审细则,报院前沿局备案。

  第九条 院优博参评论文由各研究所或学院(系)负责推荐,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评年度博士学位获得者的5%。各单位将推荐参评的博士学位论文相关材料报送其学位授予单位。

  第十条 国科大和中国科大应对本校初选通过的院优博名单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示之日起两周内,以书面方式向公示学校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院优博入选名单由院前沿局正式公布,院将向院优博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对获得院优博作者的指导教师授予“中国科学院优秀导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对院优博获得者,毕业后留在科学院工作的,在评选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时,院属单位将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的优秀博士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将撤消对其作者及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前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科发人教字〔2003〕34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上一篇 下一篇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