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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班子与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4-27|放大 缩小

人字〔2017〕3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4号),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班子与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17〕22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直属研究、支撑机构(包含所、院、台、中心、园等,以下简称研究所)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任期过半当年度的年度考核,须对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进行,同时,开展中层领导人员选拔聘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

  第四条 年度考核主要由分院分党组负责实施,一般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进行。

  第五条 分院分党组根据院统一部署,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六条 被考核单位撰写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文字材料、PPT文档),领导班子成员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文字材料),填写《中国科学院所级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表一)。被考核单位应于考核测评前3个工作日将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班子成员个人述职报告提交相关分院分党组,并发放给参评人员。

  第七条 分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年度考核测评会议,程序如下:

  (一)所长代表领导班子作年度工作总结,所长为非中共党员的单位,党委书记可补充报告党建工作情况。

  (二)参加考核测评的人员填写考核测评表(附表二、附表三)。

  (三)分院组织人事部门回收考核测评表。

  参加考核测评的人员一般包括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中层领导人员、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与各类职工代表。参加测评人数须达到应参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考核测评会议可结合研究所年终总结会议、年度工作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进行,其中参加考核测评人员范围同上。

  第八条 分院分党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的初步意见,并报人事局。

  第九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和“良好”得票率高于90%(其中“优秀”得票率应高于70%)的,可以评为“优秀”等次;“较差”得票率高于30%的,应当评为“较差”等次。每个分院领导人员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本系统领导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个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人事局审核汇总全院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的初步意见,报院党组审定考核评价等次。

  第十一条 分院分党组向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年度考核评价等次,并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价等次和意见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入本人的《中国科学院所级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经本人确认签字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式3份统一交相关分院分党组审核,报人事局复核后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对当年开展任期考核的单位,不再单独组织年度考核。分院分党组根据研究所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任期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考核评价等次。在任期考核及以后,当年度新提拔任职、交流任职的领导人员,一般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上级领导人员兼任领导班子主要职务的,不参加兼任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的领导人员,一般在其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新提拔任职的领导人员,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

  挂职的领导人员,由挂职单位提出工作鉴定意见,分院分党组研究确定考核评价等次初步意见。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受到党纪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纪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院机关、分院机关、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及其他院直属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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