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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1-17|放大 缩小

人字201989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突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的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人字〔20162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20191231 

  

 

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全院广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贯彻落实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的相关要求,深入实施“全员能力提升计划”,强化全员培训理念,突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的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20182022年中国科学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在册正式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有接受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单位有履行继续教育与培训的职责。 

  第四条  院人事局是我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的检查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完善职工继续教育与培训档案,如实记载职工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五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培训; 

  (二)党支部集体学习、党课学习; 

  (三)专项培训班; 

  (四)学术进修,技术研修,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五)国内外学术会议、讲座; 

  (六)出国(境)培训,公派留学; 

  (七)网络培训、集中视频培训; 

  (八)各类专题讲座; 

  (九)在职自学等。 

  凡参加上述形式的各类继续教育与培训均可累计计算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 

  第六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应包括培训名称、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七条  职工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采用网络登记的方法,通过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网(www.casmooc.cn)进行登记、审核和记录。 

  第八条  职工每人每年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不少于110学时),另需参加网络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0学时。 

  第九条  职工学时登记方式: 

  (一)职工参加院内各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由培训班负责人创建相应培训计划并在“培训实施”中维护参训学员,根据职工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学时登记; 

  (二)参加院外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讲座(外部培训)、书籍/文档学习(在职自学)、其他网络平台的课堂学习(外部网络培训)、公派留学、境外培训等,由职工个人登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记录; 

  (三)领导干部参加中国干部网络学院的培训学时,需作为外部网络培训在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网进行登记; 

  (四)职工参加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网(www.casmooc.cn)在线学习的学时由系统自动登记; 

  (五)每年职工个人培训总学时中,在职自学最多计入10学时。 

  第十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按18学时或半天4学时计算。参加培训班累计缺席(含请假)1/7及以上者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学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职工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职工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情况作为岗位聘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二条  职工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职工年度考核表,干部职工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继续教育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职工因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或者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第十五条  院人事局每年以适当方式对各单位职工培训学时完成情况以及排名前列的职工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修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人字〔201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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