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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规范分院直属单位党委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3-28|放大 缩小

科发党字〔2011〕62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对院属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提升我院党建工作的整体影响力,鼓励各分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成立分院直属单位党委。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就规范分院直属单位党委的组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名称与任期

  党委名称一般使用“××分院直属单位党委”,也可参照京区(沪区)党委的形式命名。

  分院直属单位党委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原则上应与分院领导班子换届同步。

  二、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院属单位的贯彻执行。

  2.围绕我院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指导院属单位党委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确保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3.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加强院属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奋进的良好氛围。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和院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等工作,加强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

  5.领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加强对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6. 加强与分院所在省(区、市)党委的沟通和联系,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院属单位党委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高党建工作的显示度和影响力。

  三、委员设置

  根据分院地区院属单位的数量设置直属单位党委、纪委委员人数。分院地区院属单位(含院直接投资企业,下同)数在10个以上的,一般设9或11名党委委员(可视情况设立5名常委)、5或7名纪委委员;分院地区院属单位数在5至10个的,一般设7或9名党委委员、5名纪委委员;分院地区院属单位数在5个以内的,一般设5名党委委员、3名纪委委员。

  由于北京地区院属单位较多,京区党委、纪委委员设置单独考虑。

  四、组织机构与干部管理

  直属单位党委与分院党组合署办公,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党务管理部门,负责直属单位党委的日常管理事务。

  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分院党组领导兼任。党委委员主要由分院党组成员、部分院属单位党委书记组成,纪委委员主要由分院纪检组有关成员、部分院属单位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组成。

  直属单位党委换届时,选举结果同时报院党组和所在省(区、市)党委审批,新选出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由院党组任命。

  五、组建程序

  1.成立申请

  分院党组根据本地区党建工作的实际需要,经与分院所在省(区、市)党委初步沟通,在征求院属单位党委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向院党组提交成立直属单位党委的申请。

  2.提交院党组审议

  人事教育局研究提出设立直属单位党委的初步意见,经院党组干部预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院党组会议审议。

  3.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

  院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人事教育局正式行文征求分院所在省(区、市)组织部门意见。

  4.批准成立

  分院所在省(区、市)组织部门复函同意后,一般由院党组行文成立直属单位党委,并明确党委职能、委员设置、组织机构与干部管理的相关要求。也可根据分院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由所在省(区、市)党委批准成立直属单位党委。

  5.党委选举

  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开展直属单位党委的选举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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