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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
国家相关政策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31|放大 缩小

中组发[2014]9号

    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干部为了个人目的在档案上弄虚作假,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涂改伪造年龄、学历、身份等问题不时出现,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档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从严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禁干部档案弄虚作假。干部档案真实性是干部工作严肃性的基木保证,涂改伪造干部档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干部档案,严禁在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各级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肃对待个人档案,如实填写有关材料,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

     二、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交流任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新进干部队伍人员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录用程序。特别要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字〔200641号),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凡已经组织认定而干部本人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三、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按照《关于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的通知》(组厅字〔201236号)要求,干部选任部门要认真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发现有疑义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不得公示;经查核没有问题但有特殊情况可能引起公众质疑的,公示时应作必要说明。

    四、严格干部档案日常管理。干部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认真核对有关信息,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杜绝假材料。干部档案使用部门要严格遵守查借阅纪律;严禁在查借阅过程中涂改、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借阅的档案要妥善管理,严禁擅自转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坚持从严管档,逐份审核归档材料;严格查借阅审批手续,查借阅归还的档案要逐卷逐页审核;严格干部档案转递制度,严禁将档案交个人自带或转递。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军队的协调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要创新干部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干部档案数字化:不断提高管档工作水平。

    五、严格落实干部档案工作责任制。干部选任部门负有档案使用把关责任,发现干部档案涂改造假、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等问题,要立即报告、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负有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要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凡发现干部档案弄虚作假的都要全程倒查,存在隐情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读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从严加强干部档案队伍建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坚持标准、严把入口,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干部档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充实力量、优化结构,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强化党性教育和纪律约束,着力引导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切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把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结合起来,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默默奉献、富有安、专、迷精神的干部档案队伍。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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