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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9-22|撰稿: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放大 缩小

  93)科发人字0137 

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务部(92)侨内会字第020号文件规定,现将(91)科发人字0201号《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处境定居人员待遇等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事项,修改、补充如下: 

  一、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由负责管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单位批准,时间不限。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生活及各种补贴,出境期间照发。 

  三、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可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如超过规定的期限不提供本人生存证明书或本人生存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有权停发上述款项。 

  四、关于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出境定居人员待遇等问题,仍按(91)科发人字0201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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