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人教字〔2011〕128 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对院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年薪的管理,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院2006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58号)和院人事教育局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科发人教函字〔2006〕6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法定代表人的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所包括院属科研、支撑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单位由院批准,其法定代表人年薪由院核定。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应建立在明确法定代表人岗位责任、任期目标与业绩考核的基础上。通过实行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规范法定代表人的收入,宏观调节研究所整体收入水平。
第二章 结构及内涵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年薪由基础年薪、调节年薪和绩效年薪三部分组成。基础年薪占年薪总量的40%,调节年薪占25%,绩效年薪占35%。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年薪的平均水平控制在全院研究员平均收入的2倍左右,最高不超过3倍。
第六条 基础年薪主要体现法定代表人岗位管理的基本职责,依据全院研究员平均收入确定。调节年薪主要通过规模、学科和地域调节法定代表人年薪的水平,分别占法定代表人年薪的10%、10%和5%。调节因素包括研究所人员和经费规模、研究所职工收入和所在地区社会平均收入情况。
第七条 绩效年薪主要体现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工作业绩,由分档绩效、发展绩效和管理绩效组成,分别占法定代表人年薪的10%、15%和10%。分档绩效根据院对研究所在“创新2020”不同阶段的评价结果确定;发展绩效根据院对研究所“一三五”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测评结果确定;管理绩效依据对法定代表人个人管理行为的考核结果确定。
第八条 在实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同时,设立法定代表人年功津贴。年功津贴依据任职年限确定。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年薪由院统一核定,每年由院党组审定后执行。人事教育局会同计划财务局、规划战略局负责年薪制执行的具体事宜。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年薪所需经费由单位统一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新任或未进行过考核的法定代表人,其发展绩效和管理绩效首次核定均按合格执行,以后依据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首次执行年薪的法定代表人,如原收入高于本办法核算的年薪,可以按照逐步调整、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核定,两年之后按照本办法核定结果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年薪制的法定代表人和领导干部,兼有其他职务,原则上不得领取兼职收入。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和领导干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实申报个人收入。
第十五条 研究所每年应上报法定代表人年薪的执行情况。院对法定代表人年薪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年薪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应予保留,并在院核定的年薪总量内发放。如遇正常升级、调标或工资制度改革,可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做相应变动并记入个人档案,对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做相应调整。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基数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执行年薪制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从单位领取除国家规定外的津贴补贴以及单位职工福利之外的其他任何收入。
第十八条 不再担任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的,从卸任的第二个月起执行研究所“三元”结构工资。
第十九条 经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研究所可选择本单位“三元”结构工资作为法定代表人年薪的核定依据。选择“三元”结构工资的,其“三元”结构工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院相关规定,并经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院备案。每年研究所须根据其“三元”结构工资管理办法提出法定代表人年薪的建议方案,报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执行“三元”结构工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年薪。选择执行年薪的,应根据其分工和岗位职责确定执行比例,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年薪的比例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院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院2006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58号)和院人事教育局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科发人教函字〔2006〕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