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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的试行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9-22|撰稿: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放大 缩小

人教字〔200225 

院属各创新试点单位: 

  我院自1999年试行三元结构分配制度以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以下简称创新试点单位)科技人员特别是优秀科技骨干的收入水平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有效地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增强创新试点单位的对外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但在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亟待调整和规范,主要表现为创新试点单位岗位津贴标准不统一、单位之间岗位津贴标准差别较大、三元分配内部结构比例不合理、绩效奖励的分配缺乏宏观调控机制。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创新队伍建设,现对进一步完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立规范的创新岗位津贴参考标准 

  院拟定创新岗位的岗位津贴参考标准,各创新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岗位津贴的实施标准。 

  1.部分创新岗位的年岗位津贴参考标准: 

  岗位                        正研          副研        中级     初级 

  年岗位津贴标准     3.3万元       2.2万元      1.2万元   l万元 

  2.创新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已设定的创新岗位,制定岗位津贴的档次和津贴标准。并依据创新人员上岗情况,在相应岗位档次标准基础上按月发放。 

  3.各级岗位内的岗位津贴档次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上一级岗位津贴参考标准,最低一般不低于下一级岗位津贴参考标准。年岗位津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5万元。 

  4.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可在创新经费中列支,总量控制在创新经费的15%-20% 

  二、对创新试点单位绩效奖励实行总量调控 

  院依据对创新试点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加强对绩效奖励的总量调控。主要做法是:考核各单位上年度对院定的对外竞争经费与院拨事业费比例指标(以下简称争取经费比例)的完成情况和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核定本年度创新人员绩效奖励总量是否增长及允许增长的额度。创新单位本年度创新人员绩效奖励总量的增长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定的增长额度,创新人员绩效奖励的具体发放仍然由创新试点单位自行决定。 

  1.创新试点单位未完成上年度对外竞争比例指标,本年度创新人员的绩效奖励总量原则上不得增长。 

  2.创新试点单位完成了上年度争取经费比例指标,允许本年度绩效奖励总量增长,增长额度依据单位经济总量增长速度确定。 

  1)创新试点单位上年度经济总量增长速度低于15%,创新人员本年度绩效奖励总量的增长额等于创新人员上年度总收入(不含院规定设置的创新岗位津贴经济总量增长速度。 

  2)创新试点单位上年度经济总量增长速度超过15%,创新人员本年度绩效奖励总量的增长额控制在创新人员上年度总收入的15%以内(不含院规定设置的创新岗位津贴) 

  3)创新试点单位上年度经济总量增长速度超过15%,〔创新人员上年度总收入(不含院规定设置的岗位津贴)×(经济总量增长速度-15%)〕为绩效奖励预留额度;预留额度可留存用于创新单位完成上年度对外竞争比例指标而经济总量增长速度不足15%的年份。 

  3.鼓励创新单位将绩效奖励预留额度用于科技人员尤其是优秀人才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福利。 

  4.绩效奖励提取不够规范或比例过高的单位,要自行调整,合理调控,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三、调整三元分配结构比例 

  创新试点单位应针对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同的分配导向,调整各类岗位的三元分配结构比例。 

  1.通过对创新人员岗位津贴的适度提高和对创新单位绩效奖励的总量调控,提高岗位津贴所占的比例,适度控制绩效奖励的无序增长。 

  2.创新试点单位根据不同性质的工作,将工作岗位分为基础研究岗位和高技术研究岗位,对于不同岗位实行不同的分配导向,前者以岗位津贴为主,给从事基础研究人员创造宽松的科研环境,后者则强调绩效奖励为主,鼓励科技人员承担更多的国家任务。 

  3.通过两年的时间将基础研究岗位和高技术研究岗位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的比例关系分别调整为343334左右。 

  四、创新试点单位应按《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39号)和本试行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分配制度,并将实施办法报院备案。 

  五、本试行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OO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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