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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研究员”计划一问一答
发布时间: 2015-08-03|撰稿:人才处|放大 缩小

  为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激励和保障,院于2015年6月印发了《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科发人字﹝2015﹞89号),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实施特聘研究员计划。特聘研究员计划实施以来,我局通过举办人事处长培训班、人才项目主管专项培训班,对相关政策进行宣贯,并对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时作了解答。

  为了便于各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更好地领会相关政策,保障特聘研究员遴选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常见问题和解答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遴选条件及程序

  Q:参考遴选条件是硬性规定,必须满足吗?

  A:参考遴选条件仅作为参考条件,不是必要条件。推荐人选应满足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重点关注人选的水平、能力、影响力和贡献。

 

  Q:按照院参考遴选条件,有些学者虽不符合院参考遴选条件,但贡献和重要性实际比符合参考遴选条件的学者更高,如何处理?

  A: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特聘研究员的遴选条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参考遴选条件仅作为参考,关键看人选的水平、能力、影响力和贡献。即使不符合参考遴选条件,但实际贡献大、水平高的人选,同样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遴选、推荐。

 

  Q:一位学者可以既通过四类机构申报又通过非四类机构申报吗?

  A:不可以。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进入四类机构的人员与未进入四类机构的人员有不同的推荐和遴选程序。

 

  Q:研究所可以申报特聘客座研究员吗?

  A:不可以。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四类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少量特聘客座研究员,体现对我院机构分类改革倾斜支持的原则。

 

  Q:申请表中“担任院属教育机构岗位教授”是什么含义?

  A:特聘研究员有义务担任院属机构岗位教授,需要申请人知晓确认。

 

  二、关于特聘研究员管理

  Q:特聘研究员在四类机构与研究所之间流动的,如何处理?

  A: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特聘研究员在四类机构与研究所之间流动的,用人单位(含四类机构)可继续聘用(聘期连续计算),并将变动情况报人事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Q:特聘研究员可以动态调整吗?

  A:可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明确了不同情况下动态调整的规定。

 

  Q:院补助的人员经费用途是什么,有什么要求?

  A:按管理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院补助的人员经费应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只能用于特聘研究员本人的人员费支出,以提高稳定支持的比重。由此置换出的特聘研究员本人原薪酬中来源于竞争性经费的部分人员费,可用于其团队成员的人员费用支出。具体到某一位特聘研究员,应该置换出多少人员费?是否需要调增薪酬水平?调增多少?完全由用人单位(四类机构)自主决定。

 

  Q:研究所能否拿出自有资金来稳定一部分未纳入院级特聘研究员的高层次人才?

  A:可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建立所级特聘研究员制度”。鼓励研究所建立所级特聘研究员制度,形成院所两级特聘研究员体系,共同激励保障科技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Q:院补助的人员经费是否直接用于特聘研究员净增工资?

  A:不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含四类机构)应根据特聘研究员承担工作职责、工作绩效等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加强薪酬的规范化管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上述因素,使用院拨特聘研究员的经费,适当调增薪资水平,调增多少应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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