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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岗位
院属事业法人单位设立的政策及工作流程说明
发布时间: 2009-06-30|撰稿:机构处|放大 缩小

一、
政策要点

1.范围

院直属事业单位包括:

  我院自主设立,并经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具有

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机构;

  我院与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以我

院管理为主,并经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机构。

   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事业法人是指:由我院设立,并经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隶属于相关院直属事业单位,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机构。

 

2.  机构名称

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所(中心等)”,原则上不能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院”。与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的院直属事业单位,名称中可对共建方有所反映。

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事业法人单位的名称一般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所(中心)XXX中心(站等)”,原则上不能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所XXX分所(分中心、分部等)或直接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

院属事业法人单位待院发文设立后,才可对外正式挂牌并开展活

动,在院发文设立前,为便于机构筹建工作的开展,机构名称后须加“筹”字样。

 

3.编制管理

新建院属事业法人单位的事业编制确定与机构设立同步进行,事业编制原则上不超过150名。

 

4.  注意事项

新建研究单元的筹建方案主要包括:成立机构的意义和目标;领域方向;条件建设和资源配置;组织管理体系等。

 

 

二、设立工作流程图

 

 

 

 

三、相关文件依据

   《中国科学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科发人教字[2007]224号).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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