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规定,院公派留学录取人员需按期、全时执行相关项目。院原则上不受理延期派出、变更留学身份、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期限的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按照下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延期派出:
因故需要延期派出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在原计划派出时间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延期派出申请表》报院。延期派出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不予受理。院原则上只受理一次延期派出申请。申请延期派出须一并提交变更后的国外接收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变更留学国别/留学单位:
因研究工作需要变更留学国别或留学单位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变更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申请表》报院。申请变更留学国别或留学单位须一并提交国外接收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临时回国/提前回国:
留学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临时回国(交流项目除外)。派出期间确因需要临时回国的,须事先经过派出单位审核、院批复同意。留学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12个月以下的留学人员,临时回国不得超过1次;留学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临时回国不得超过2次。每次临时回国时长不得超过15天。如留学期间临时回国累计超过15天,需按超期天数退还生活费。院不负责临时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
因派出单位研究工作需要临时回国或提前终止留学项目回国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临时回国/提前回国申请表》报院。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赴第三国访问:
因研究工作需要,在公派留学期间确需赴第三国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赴第三国申请表》报院。申请赴第三国须一并提交邀请信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延期回国:
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延期期间工作计划、合作者或导师的延期说明、延期回国期间经费安排等,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延期回国申请表》报院。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院不提供延长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如延长留学时间超过3个月,院不提供返程机票。